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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夷寶齋茶業科技有限公司榮獲“獲準使用中國馳名商標 - “武夷山大紅袍?”證明商標”。
武夷山市夷寶齋茶業科技有限公司通過武夷山市茶葉局和武夷山茶科所的嚴格審核,獲準使用中國馳名商標 - “武夷山大紅袍?”證明商標”。
申請使用“武夷山大紅袍”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生產地域范圍為武夷山市行政轄區內;必須達到“武夷山大紅袍”國家標準樣要求(GB/T18745-2006國家標準);鮮葉應產自生態茶園,按“武夷山大紅袍”傳統制作技藝流程加工制作;企業必須符合茶葉生產、加工、銷售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武夷山大紅袍”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實行許可制度,主要廣泛使用于該商標標貼的制作、品牌宣傳、營銷推廣、市場打假、日常辦公,及人員、車輛使用等。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及地理標志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及地理標志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農茶場,有關單位: “武夷山大紅袍”2001成功申報為證明商標,2002年獲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2010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為進一步規范證明商標、馳名商標和地理標志管理,有效提升“武夷山大紅袍”品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茶產業發展實際,現就“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及地理標志暫行管理辦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管理機構 1、由武夷山市茶業局下屬單位茶葉科學研究所負責“武夷山大紅袍”品牌管理和證明、馳名商標許可使用及標識制作審核發放工作。“武夷山大紅袍”商標持有人為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 2、成立專家評審團,聘請我市茶葉專家7-10人組成,負責“武夷山大紅袍”感官評審中有關爭議的仲裁。 二、加強商標管理 1、實行審核許可使用管理制度。“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標識、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識,由符合條件及經許可使用的企業簽定許可使用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由注冊人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負責許可使用管理,許可使用的前置條件是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獲得使用武夷巖茶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和武夷巖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監控標識,由質監局負責審核監管,要求批批抽檢合格后,方能許可企業使用。“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標識和武夷巖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監控標識實行有償使用。 2、規范生產,嚴把質量關。使用“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的商品在種植及加工制造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武夷巖茶(大紅袍)國家標準樣制作加工,“武夷山大紅袍”標準樣由質監局與茶業局根據國家標準(GB/T 18745-2006)制作,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標準樣進行生產。要加強境外茶青管理,嚴禁獲得“武夷山大紅袍”馳名商標許可的企業收購非武夷山大紅袍原產地的茶青加工制作“武夷山大紅袍”。茶業局、質監局要結合茶企業的茶山(園)面積、產量及加工生產能力和收購本市轄區內茶青的相關手續,核定發放標識和許可。 3、規范包裝物標識管理。一是規范標識貼印。采用“兩貼兩印”的管理辦法,即貼“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專用標識和武夷巖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識(標識圖案見附件);印刷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和標識。二是規范標識發放。茶業局負責發放“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標識。經許可使用“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茶企業,要做到批批產品有審評,經審評合格后,到商標持有人武夷山茶葉科學研究所購買“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標識標貼。企業對審評有異議的,由專家評審團裁定。對未經許可使用或許可使用后企業產品感官和質量未達標,商標持有人有權收回許可。武夷巖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監控標識由質監局負責發放,具體由企業委托檢驗后,經省茶葉產品質檢中心(武夷山)與武夷山市茶葉質檢所對企業每批次產品進行抽樣檢測,憑檢測合格報告單在質監局購買標識標貼。三是統一使用時間。本文下達之日起,茶企業獲得許可使用權后,即可按規定開始領取標貼和印制標識。考慮到企業原包裝尚未用完等問題,原“武夷山大大紅袍”與武夷巖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合二為一的標識使用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到期即終止使用。 三、加強品牌宣傳 1、加大“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品牌宣傳力度。加強防偽商標和武夷巖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加大財政投入,在中央、省級核心媒體大力宣傳武夷山大紅袍(武夷巖茶)證明、馳名商標防偽措施,引導消費者正確選擇武夷山大紅袍(武夷巖茶)。 2、充分利用每屆海峽兩岸茶業博覽會暨武夷山茶節平臺,多方位、多角度宣傳“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品牌,擴大其影響力,同時繼續開展好茶旅營銷活動,積極組織企業參加省內外舉辦的相關茶業活動,重點做好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武夷巖茶主銷區,茶品牌宣傳推廣。 3、規范“武夷山大紅袍”推廣中心和會員店管理,制定“武夷山大紅袍”推廣中心和會員店管理規則,明確責任義務,嚴格考評管理,進一步提高推廣中心和會員店的品質。 四、規范市場流通 強化武夷山大紅袍(武夷巖茶)流通市場管理,針對市場流通中出現的問題,由工商局牽頭、質監局、茶業局等部門配合。 1、加強茶葉經營企業的監管,嚴厲打擊生產經銷不合格產品、摻雜摻假等違法違規行為,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取締無證照經營的茶企業; 2、加強武夷巖茶通用包裝規范管理,工商、質監、茶業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堅決予以糾正或取締; 3、每年定期開展1-2次茶葉市場專項整治活動,不定期對經營銷售企業進行抽檢,建立企業不合格產品曝光制度,由質監、茶業、工商等部門定期對經抽檢評審不合格產品的茶企業在電視臺予以曝光公告,嚴厲打擊茶葉市場假冒偽劣行為,加大投入,加強武夷山境外武夷巖茶主銷區打假力度,有力保護武夷山大紅袍(武夷巖茶)品牌形象。 附件:“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
“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及地理標志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武夷山大紅袍的生產、經營、管理,提高商品質量,維護和提高“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武夷山大紅袍”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 第三條 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是“武夷山大紅袍”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武夷山大紅袍”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審核許可。 第二章 ? “武夷山大紅袍”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武夷山大紅袍”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為武夷山市行政轄區內范圍。 第六條 使用“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的商品必須達到“武夷山大紅袍”國家標準樣要求(GB/T 18745-2006國家標準)。 第七條 使用“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的商品在種植及加工制造過程中的特殊要求,鮮葉應產自生態茶園,按“武夷山大紅袍”傳統制作技藝流程加工制作。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 第三章 “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使用程序 第九條 申請使用“武夷山大紅袍”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申請人應向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遞交《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 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后,在15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及產地進行實地考察。 2、綜合審查后,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符合“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1、雙方簽定《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領取《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準用證》; 3、申請領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 4、申請人交納管理費(以標識費形式收取)。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未獲準使用“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7天內,向注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應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對產品不符合感觀審評要求,不能使用標識的,企業對感觀審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7天內,向專家評審團提出復評要求,由專家評審團裁定。 第十三條 “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5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15天內向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后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武夷山大紅袍”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 2、使用“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活動等; 4、對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優先享受政府有關茶產業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產品的特定品質、質量和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2、接受武夷山市茶葉產品質量檢驗所對產品品質不定期的檢測和市工商局、市茶葉科學研究所對商標使用的監督。 3、“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嚴禁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標識。 4、許可使用的企業不得違反武夷山市委、政府《關于規范武夷山市茶產業發展若干意見》(武委[2010]24號)文件精神,如有違規一經發現查實,茶業局有權取消其許可使用權。 第五章 ? “武夷山大紅袍”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管理 第十六條 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是“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1、負責《“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制定和實施; 2、組織、監督按規定使用該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及“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3、負責對使用該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商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4、對商品質量進行監督; 5、維護“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專用權; 6、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7、對違反本規則的經營者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國家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與“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簽定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八條 茶業局為保證“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 “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商標的保護 第十九條 “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經查證屬實,武夷山市茶業局將依法追究侵人的法律任務,并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未經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許可,擅自在本申請包括的商品上使用與“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規則,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有權收回其《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準用證》,收回已領取的中國國家地理證明商標標識,不允許其產品包裝使用武夷山大紅袍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終止與使用者的《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使用“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具體管理費標準,由武夷山市茶葉科學研究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報有關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商標注冊、續展事宜,印制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檢測產品,受理中國馳名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等工作,以保障“武夷山大紅袍” 證明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商品的聲譽,維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商標注冊人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